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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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