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五)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