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