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三)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