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二)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