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