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