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登记申请书;

章程草案;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