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有关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