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