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條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參戰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爲限: 配合部隊作戰; 配合部隊或公安部隊剿匪; 在前綫服担架運輸等戰勤; 在敵後進行武裝鬥爭。 第一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