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3. 第二章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