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