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