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