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