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