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 十九、
十九、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报请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审限可以延长1个月。“特殊情况”一般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需等待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性证据;需与关联案件统筹协调等。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延长的一个月审理期限应当计算在内。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审限可以延长1个月。“特殊情况”一般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需等待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性证据;需与关联案件统筹协调等。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延长的一个月审理期限应当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