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 十八、
十八、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
答:试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相对固定的类型化案件,可以不受一般庭审程序关于当事人诉辩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限制,而根据案件的固定要素,围绕主要争点展开庭审。开展“要素式庭审”一般应当完成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概括案件要素。应当针对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物业服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类型化纠纷,概括提炼案件事实要素,确定案件审理要点,制作“案件要素表”。第二,确定案件争点。应当在庭审前指导各方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确认本案的核心要素事实和主要争点。第三,开展要素式审理。开庭时,应当再次归纳和确认本案审理的要素事实和争议焦点,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有争议的要素事实逐一进行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查询问,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