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