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