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