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检验而编造、出具毛绒纤维质量检验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