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