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