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当事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支付。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