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当事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支付。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