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见附表)必须加盖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