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当出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