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如实记录。

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