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在医学技术鉴定过程中,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重新进行临床检查、检验的,应当在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