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在发表鉴定意见前,可以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理由和事实经过,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提出的询问。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照常进行。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发表医学技术鉴定意见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