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鉴定人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