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十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十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