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要求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病案、各项检查、检验报告、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等)的原始记录;
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应当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好调查分析工作;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为准则,自主发表医学技术鉴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应当慎重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
要求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病案、各项检查、检验报告、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等)的原始记录;
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应当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好调查分析工作;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为准则,自主发表医学技术鉴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应当慎重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