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引用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