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七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