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