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