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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3. 3、 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4. 三、 家庭接生人员考核标准
  5. (六)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六)

3、 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三、 家庭接生人员考核标准

(六) 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及时上报。

说明: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标准后发。
(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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