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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适当安排彩票公益金、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方式,拓展筹资渠道。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三条 定点配置机构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造成残疾军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取消定点配置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残疾军人不得出售、出租在使用期限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防止因使用不当导致人身、财产损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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