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登记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书面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扶持、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经常听取残疾人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人及家属对于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服务对象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开展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