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