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