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