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