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