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