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