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