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七章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武器装备预先研究、专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