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